问题 | 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标准和条件 |
释义 | 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标准和条件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来源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控告检举。二是国家权力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其他组织转办。三是本级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为了维护稳定的诉讼秩序,应把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关口,将受案范围限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严格此类案件的立案审查标准,只有行政违法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才予以启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程序。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全文》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经审查认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报请检察长批准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二、行政公益诉讼管辖问题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全文》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 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行政公益诉讼与其他简单诉讼案件比起来比较复杂难懂,为了更好的帮助您进行理解,法律咨询网主页中有很多行政公益诉讼的经典案例可以供您参考。如果您想直接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您也可以登录法律咨询网主页,与我们的公益诉讼专业律师取得联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