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为您推荐】长兴县律师 象山县律师 新泰市律师 邛崃市律师 镇海区律师 夏津县律师 赣榆县律师 离职后的补偿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最大的矛盾,用人单位往往会因为劳动者不熟悉劳动法而不给出补偿,很多劳动者并不知道离职后是有补偿的,所以一般不会有纠纷,但也有劳动者追要补偿公司不给的,就会形成劳动纠纷,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是归法院管理的呢?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一、一般情况下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特殊规定下的受案范围 在我国法律上,除上述几种一般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以外,还有几项特殊的规定: 1、《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2、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后者主动介入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3、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还有如下规定: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上述几种情况也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了大部分的情况,比如关于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离职发生的争议,休假发生的争议以及赔偿金保险等发生的争议都在范围之内,但是也有一些情况是不受理的,比如住房转让纠纷,职业病的相关纠纷以及个体或个人雇佣关系下的纠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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