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相关条文 |
释义 | 本罪的行为人是以欺骗等手段向相关负责出入境的工作人员骗取相关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这是严重危害相关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文就相关内容作详细解说。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 相关法规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号) 一、立案标准 (二)骗取出境证件案 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据件: (1)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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