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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词
释义
    司法实务当中,辩护词通常是由专业的刑辩律师起草的,这样能够保证在辩护词当中尽可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那么你知道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吗?今天,我们就具体来说一说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词的内容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通过今天的开庭审理,以及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被告人。我们对于起诉书指控xxx在本案中所实施的基本行为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汪爱华在案件中的行为定性、从轻情节以及悔罪态度等方面有一些看法和分析,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 、 2009年4月初,xxx才在湘都情缘休闲中心(以下简称“该店”)做“代领班”临时负责记账和收银,仅十余天即被采取强制措施.
    xxx2009年4月24日14时10分第四页笔录:“是秦姐让我替她代领班的,因为她要回老家,让我替她一段时间,我就同意了。”
    xx2009年4月23日06时笔录,第5页:“我是2009年4月10日来的北京。”2009年4月29日14时笔录第4页:问?你以前材料中提到的“群姐”是谁。答:我投一次去就见过这人一次,后来没见过,别人都管她叫“群姐”。
    由此可见,xxx是从四月十号左右才开始做“代领班”,由于时间非常短,社会危害性较小,亦未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此情节希望法庭量刑时请予以考虑。
    二、xxx在该店担任“代领班”期间,所有的女服务员均是成年人且自愿进行卖淫活动(该店卖淫者的笔录均承认是自愿进行卖淫),不存在任何强迫因素。
    而且,相关的证人的证言并没有具体的说出哪次卖淫是从xxx处拿的避孕套或具体哪次把钱交给了xxx,均只是泛泛的讲,由汪爱华记账或收银。这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汪爱华在做“代领班”期间,也并没对该店及卖淫者的卖淫活动进行过多的参与。
    本案中,xxx在主观上恶性较小,其只是代别人记账和收银,未充分意识到在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客观上,也不存在威胁、强迫等强制卖淫者卖淫的行为,也未对卖淫者人身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因此,xxx的犯罪行为是较轻微的,不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情节。
    三、xxx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全部案情,其已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了深刻的反省和认识,我在会见她的过程中,也能切身地感受到xxx的悔恨和悲哀。因此,请求法庭考虑对汪爱华宽大处理,酌定从轻或减轻对其的处罚。
    四、更重要的是,本案的另一被告人xxx是xxx的配偶,二人有一女儿伍x,今年刚刚一周岁,现由伍xx的父母代为抚养,其父已73岁高龄,其母也已65岁,二人均年老、体弱多病,且在家务农,生活非常困难,实在无力抚养年幼的孩子,并且小伍烨体质非常弱,经常生病,年迈的父母确实感到力不从心。因此,请求法庭在汪爱华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其实施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XX
    律师写辩护词肯定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与证据进行书写的,在辩护词当中可以进行罪轻的辩护,当然也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具体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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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