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司法解释 |
释义 | 随着这两年对中国传统的宣传,越来越多人了解了中国的古代,很多人都喜欢中国古代文物,制作精良,雕刻精细,有些人想趁机大捞一笔,盗挖私自交易,这些行为触犯了国家的法规,那么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司法解释是什么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从下文中了解一下吧。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司法解释 1、罪体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行为是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这里的盗掘,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挖掘。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客体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这里的古文化遗址,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发展中由古代人类创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发展水平的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上建造并留下的墓穴及其有关设施。 2、罪责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进行盗掘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减轻处罚事由 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较小,没有造成文物破坏,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的等。加重处罚事由 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而具有刑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三、有关的补充规定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所盗窃的文物,一律予以追缴。 根据小编的介绍,大家应该对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司法解释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了吧,古文物是属于国家的,不是私人可以私自挖掘占有和买卖,进行一系列金钱交易的,私自挖掘一经被发现自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上的规定显示,一经定罪,刑期是很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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