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批复的规定,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首先具备以下条件: ⑴须建设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⑵须是依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生债权。 ⑶须债权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所应支付的价款。 ⑷标的物应为通过承包人施工完成的,属于发包人所有的不动产及其基地使用权。 ⑸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⑹须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后,经过一个合理期限,而发包人仍未支付。 ⑺承包人必须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依照最高院的批复第七条,承包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程序 ⑴协议折价。 ⑵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拍卖。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⑴本金 ⑵利息 ⑶添附物 ⑷装修费 ⑸损害赔偿,但是不包括违约金。 4、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⑴溯及力方面的限制。 ⑵发包人支付部分工程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⑶建设工程为商品房,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⑷建设工程的发包方非建筑物所有人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