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终止及中断 |
释义 |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1、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2、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有,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中断 1、中断的事由:提起诉讼(包括申请仲裁,申请调解,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民调解员调解)向债权人提起要求,债务人承认债务,债务人同意履行等都是。 诉讼时效内才存在中断问题。 2、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仍然同意履行的,即发生新债的效力。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但债务人虽然确认旧债,但没有同意履行,仍不能发生新债,仍然是诉讼时效已过。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履行协议,或债务人提供了担保或保证。都视为同意履行。 3、例外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在银行的催款通知单上的签字,会产生新债效力。(储蓄关系不适用)(投资关系不适用)(共有关系不适用)(相邻关系不适用)(没有进入流通领域的国有资产不适用)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1、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2、民通意见第17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两人建立结婚或收养关系(理论界最新通说)。 3、只有在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的中止事由,才能发生时效中止之效力。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1、没有法定理由,由人民法院酌情予以延长。 2、适用于所有种类的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4、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或仲裁。 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 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 关于义务人的同意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摘取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其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其中断。 4、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指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通常只是对当事人有效力。但有时时效中断之效力应仅限于使时效中断之人,如在连带债务中,因其中一人对债权人承认而时效中断,对其他债务人应无影响,对他们来说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 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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