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离婚如何处理夫妻债务 |
释义 | 诉讼离婚如何处理夫妻债务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应该在判明夫妻共同债务在原、被告之间如何具体分担后,同时写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一方就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判决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在离婚判决上明确地体现出来。其次,可在判决主文或是判决理由部分特别写明:“本院对本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承担方式的确定,其约束力仅限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该种表述的内含之意是:如果在本离婚诉讼之后,债权人对夫妻双方提起了债务诉讼,则应以该债务诉讼认定的债务数额及承担方式为准。虽然这样可能使离婚判决书的表述显得繁琐一些,但这样确实是妥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所必须的。 如上表述,离婚诉讼与债务诉讼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就不会出现生效判决间既判力的冲突问题。说得具体点,其可较好地实现四个基本目标:1、离婚诉讼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适当处理;2、不会使离婚诉讼与债务诉讼之间的文书效力发生冲突,两种不同的诉讼各行其道,和谐共存;3、不再为夫妻假借离婚逃避债务预留不必要的模糊空间。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是个涉及诸多利益和制度艰难平衡的复杂问题。其究竟应如何妥善解决,今后有待我们广大民事审判法官继续积累智慧经验,也有待立法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继续作出不断完善。 现在在现实生活案件中有很多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持消极回避态度,即原则上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这是因为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离婚诉讼中涉及的夫妻债务形态如夫妻财产一样纷繁复杂,举债原因、债务性质、表现形式等多种多样,不少情况下确实较难令人准确把握。如果对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无法判明陷入纠纷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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