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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离婚期间补写赠与合同有效吗
释义
    一、诉讼离婚期间补写赠与合同有效吗
    离婚诉讼前补签的赠予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行为,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权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诉讼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代理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真实意志的以外,仍因出庭;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受理条件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原告又起诉的,也不予受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离婚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定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5、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终结诉讼。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对“离婚诉讼期间补写赠与合同有效吗”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离婚诉讼前补签的赠予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行为,合同无效。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法律咨询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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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