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论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 |
释义 | 近期一些省市法院相继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可操作性意见,但仍然存在范围不一,数额不等的情况,作者认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较为合理。即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仅限于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等五项权利造成侵害二引发的案件;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只能是受害人本人,只有当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才可由其直系亲属行使;考虑到上海市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现作者就人身伤亡(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针对上述情况,在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中,必须贯彻从严原则。其理由为:第一,严格把握人身伤亡造成精神损害的事实。精神损害是一种肉体上和心理上的非正常状态,具有无形性和抽象性的特点。人身伤亡是基于非法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所造成的后果,其导致精神损害的原因(即人身伤亡)特定而又真实,人身伤亡与精神损害的关系明确而易于理解。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的事实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伤残者健康相关生命质量下降,在生理、功能、心理、社会和精神五个方面丧失或部分丧失对生活的享受,包括受害人现实生活环境和未来生活幸福。②伤残者相对寿命缩短。是指人体主要生命器官残缺或功能障碍,以及严重伤残者,其寿命相对同龄正常群体缩短,其未来生命权间接受到侵害。③受害人亲属丧亲之痛。因受害人死亡而致其亲人精神痛苦。④受害人遭受持续性疼痛和折磨,该疼痛和折磨事实上可以解除。如手术致手术用器械遗留体内一年以上。⑤受害人因非颅脑损伤而出现的永久性精神障碍。颅脑损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碍,一般均参照标准评定伤残程度,并给予相应赔偿,因此不能重复考虑。第二,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必须适合我国国情。①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发达国家较低,个人收入主要是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盲目追求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必然在大部分案件中难以实施和执行,既显失公平,又因执法不一,而淡化了法律的严肃性。②从目前人身伤亡的赔偿来看,存在基本赔偿项目赔偿过低的情况,许多该赔的费用,而代以补偿,如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有些地方按当地最低生活费计算;另外,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基本赔偿项目形同虚设,片面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必然给我国现行赔偿制度带来混乱。第三,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严格量化。由于没有量化的标准,致使受害人一方漫天要价;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个别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追求标新立意,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混乱局面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尤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表现突出。由此,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量化已迫在眉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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