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市劳动合同法细则的总附则介绍 |
释义 | 【为您推荐】华蓥市律师 ? 沙坡头区律师 ? 清镇市律师 ? 渭滨区律师 ? 邹平县律师 ? 洪泽县律师 ? 乐昌市律师 ?? 重庆市这个中国4大直辖市之一的西南明珠,为我国西南部地区GDP增长立下了汗马功劳,当地的外来务工人口和本地劳动者数量相当庞大,因此当地人大和政府机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参照制订了重庆劳动合同实施细则,以保障劳动者权益和劳资关系,下文将为您提供重庆市劳动合同法细则的总附则的相关内容。 重庆市劳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篇幅原因,上文仅提供了重庆市劳动合同法细则的总附则介绍,但我们仍旧能从中看出立法原则和精神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一部法律是关于某方面的规制的条文的汇聚,我们阅读一个法律首先要注意其总则,因为在总则里立法者会提出立法原则和精神,以便让我们清晰地了解这部法为何而立,依据什么。附则中则是施行时间和需要注意的事项,所以这两部分相对来说是很重要的,具体的内容则是需要对照实务进行处理的,秉承总则出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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