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1)mg/L 序号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1汞及其无机化合物0.02(按Hg计) 2镉及其无机化合物0.1(按Cd计) 3六价铬化合物0.5(按Cr6+计) 4砷及其无机化合物0.5(按As计) 5铅及其无机化合物1(按Pb计) 6pH值6~9(2) 7悬浮物(水力排灰、洗煤水、水力冲渣)500 8生化需氧量(5天20℃)30(3) 9化学耗氧量(高锰酸钾法)50(4) 10硫化物1 11挥发性酚1 12氰化物1(按CN ̄计) 13有机磷0.5 14石油类10 15铜及其化合物1(按Cu计) 16锌及其化合物5(按Zn计) 17氟的无机化合物10(按F计) 18硝酸苯类5 19苯胺类3 注:(1)凡排入流量小,稀释能力较差及供捕捞、养殖用水体的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度,跟据当地具体情况,从严掌握。 (2)指工厂废水总出口。 (3)造纸、化纤浆粕及制革三种“废水”和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系统的工业“废水”的生化需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200mg/L。 (4)造纸、化纤浆粕及制革三种“废水”的耗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500mg/L;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系统的工业“废水”的耗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2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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