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少给加班费可否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
释义 | 像国庆、中秋和春节,都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厂矿安排工人加班干活的,要支付加班费。如果是国庆加班,则加班费不得低于日工资的三倍。一般来说,厂矿会在发月工资的时候一同支付加班费。那么,少给加班费可否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做个具体了解。 一、少给加班费可否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依《劳动法》第32条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虽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该解释的核心点是“拒不支付”。起草者认为“拒不支付”系“对于仅有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行为,劳动者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只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请求,而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的,劳动者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本案不存在拒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只是加班费低于法定标准,故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再者,《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仅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1款和第3款明确将“劳动报酬”与“加班费”单独列开,说明这两个法律概念不是同一概念,彼此不相包含。 二、加班费怎么计算?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通过这篇文章,小编给大家分析了少给加班费可否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加班费属于工人获得的劳动报酬范围,如果没有足额拿到,经协商无效的,工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厂矿方面主张经济补偿。加班费的计算比较简单,有三个档次,最高的是三倍工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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