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到期工资结算困难怎么办? |
释义 | 劳动合同到期工资结算困难怎么办?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劳动者不再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一次性结算劳动者的工资与福利,并且给劳动者缴纳应当缴纳的保险。结算困难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结清工资。 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是方式简单,缺点是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是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是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法律依据如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时遭遇到工资结算困难的,不仅要了解维权的的手段有哪些,也要知道相关的维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于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积极应对,多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护自身的劳动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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