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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产品质量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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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当遇到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如果当事人没有就其达成仲裁协议,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是整个诉讼活动的第一阶段,当然同样具有时效性,产品质量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有关产品质量责任及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法律条文规定如下:
    1、《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2、《合同法》第158条:"当事人约定(yueding)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yueding)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3、《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诉讼时效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权予以保护;超过法定的有效期限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权不予保护。
    本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权受到保护的期限为两年。两年的起算日期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时。这里所讲知道是指当事人已经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同时也了解到具体的侵权人。应当知道是指查不清受害人是否知道被侵权和侵权人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或者视为知道。
    本条关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的规定同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此可以看出,本条规定要比民法通则的规定长一年;但是,起算日期同民法通则。
    上述即为小编为大家介绍的产品质量的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民事诉讼是法律规定的解决此类民事争议的最终方式,但是前提是起诉方必须符合规定中所要求的相应的起诉条件,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产品质量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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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0:5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