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以财产条件限制对方再婚会有效吗 |
释义 | 审判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离婚协议中的第二、五项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约定无效,其他约定有效;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 点评本案争议焦点为:以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的协议是否有效。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津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该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婚与离婚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以女方是否再婚来约束、限制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对女方再婚附加苛刻的财产条件是对女方婚姻自由的限制,属于“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而无效。《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离婚协议中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因此,本案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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