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怎么对夫妻间的财产进行分割 |
释义 | 经典案例: 王小姐与张先生与2000年,婚前男方自己做生意积攒了部分财产并在老家盖了上下两层的楼房,王小姐与张先生自结婚就居住在这座楼房里。在夫妻共同生活的早期,因为男方忙于事业,要求晚几年再要孩子,但是,经过几年的时间双方准备要孩子的时候经检查却发现女方根本不能生育。双方一直生活到2010年,在给女方多次治疗未果情况下,男方向女方提出离婚。双方对其他的财产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居住的房子,女方称与男方共同生活达10年之久,房子应该分得一半,然而,男方称该房产属于男方的应该属于男方所有,对双方的分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分析: 根据以前的法律规定,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新修改的婚姻法已经于1980年1月1日实行,该部婚姻法已经废除了以前的财产转化制度。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属于一方婚前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即仍然是属于婚前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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