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产品标识行为与以次充好行为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
释义 | 违反产品标识行为与以次充好行为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一项重要的义务是生产、销售的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即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违反产品标识的行为,适用《产品质量法》第54条进行行政处罚,即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27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27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一项禁止性行为是“以次充好”。所谓“以次充好”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的欺骗行为,也包括用废、旧、弃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行为。这类行为的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一般为故意,结果是造成了对消费者的欺骗。对“以次充好”行为,适用《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即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上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违反产品标识行为和“以次充好”行为的构成要件和主观故意是不同的,因此《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不同的罚则。 通过以上小编的介绍,相信您一定对违反产品标识行为与以次充好行为的不同之处是什么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或者特殊,以上没有完全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还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有律师为您提供更加专业的答复。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