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小孩的探视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在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离婚以后拥有有探视权,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是由男女双方协商的,那么探视权的时间问题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有什么要求吗?接下来由法律365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离婚后小孩的探视时间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一、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探视是可以中止和恢复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次数规定 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你们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 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离婚后小孩的探视时间是有双方协商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次数,但是法律规定探视不能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及其身心健康,小编为您整理出关于离婚探视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也谢谢您的阅读,如果有其他不明白的,请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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