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监护人的确定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不可否认的是,在生活当中大多数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这件事情引起纠纷的,并不是表面上看起来的那么简单,在争议的背后是可能隐藏着相关人员对被监护人身上所存在着的财产利益的纠纷。但实际上,法定监护人的确定这有着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确定有着一定的顺序肯定是父母,其次才是祖父母或者是祖父母。 一、法定监护人的确定是怎么规定的? (一)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 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二、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由此可见,法定监护人的确定是有着一定年龄的顺序的,也就是其他的近亲属,在被监护人的亲生兄弟姐妹有能力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时候是没有资格直接越过的,而父母身为被监护人的第一法定监护人这种监护的义务也不是就能够随意的推脱给其他人的,可以随着客观因素的变化通过合法的程序去变更法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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