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起诉状 |
释义 | 一、农村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起诉状 民事起诉书 原告:莱阳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村主任 被告:王某言,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莱阳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系上届村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本届村支部委员,住本村。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2010年12月2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非法占用土地期间使用费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南山后村原小学被合并后在原学校操场西边遗留下一块空地。被告在未召开村两委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采取叫行等方式发包的情况下,以非正常手段非法占用该土地并无偿使用至今。被告作为党员,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广大村民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搅乱了本村的土地承包秩序,村民意见一直很大。2011年4月村换届选举后,原告为规范本村土地承包秩序,遵照镇领导指示,经征求村民代表意见,一致决定对该土地叫行发包,然而,被告此时却拿出一份签署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的《承包合同》(下称本合同)。 原告认为:本合同是被告与本村原村主任王某虎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穴坊镇人民政府经管站而由镇经管站在漏洞百出的合同上加盖了原告公章而形成的合同,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同时,本合同是在未召开村两委会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进行公示,违反村民民主议定原则的情况下而签订,也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本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莱阳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2012年7月9日 二、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无效的情形 1、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签订的合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必须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才能有效,否则转让合同无效。 2、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无处分权人私自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农村存在很多无处分权人流转他人土地的情形,比如父亲把外出打工儿子的地包给他人了,儿子把父亲让他耕种的地包给他人了,代管人把别人让他代管土地转让给他人或过户到自已名下等情形。这些情况都属于无处分权人未经授权私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3、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这抵债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农村,有的农民朋友为了借款把土地抵押出去签订一个抵押借款合同,还有一些农民朋友借款到期偿还不上了就签订一个“以地抵债”合同用土地偿还借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类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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