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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案例的内容有哪些
释义
    热点推荐: 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 侵权责任法 侵犯肖像权 隐私权 侵犯名誉权 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
    在我国对校园安全事故方面的法律条例不是特别完善,而校园意外事故率却一直在增加,那么在校园发生的事故中,学校、家长和事故当事人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了一例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案例,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案例
    甲生、乙生(被告)和丙生(原告)均系深圳市宝安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甲乙丙三人都是男生,11周岁,平时爱在教室外的走廊上停留玩耍。2011年7月2日下午第一节课间休息时间,甲乙两人在教室外的走廊上玩滑水游戏。那几天正好大雨频繁,走廊上的地板(地板是瓷砖铺成的)较为湿滑,甲乙两生所在的走廊是三楼中间较为宽敞的地方,学生课间小游戏较爱在此处玩耍。那天雨水没有停过,即使负责楼层卫生的清洁阿姨已经马不停蹄地拖干地上积水,仍容易再次被雨水泼湿。甲乙两人一时兴起,就想玩起“双人滑冰”样式,乙生蹲下身子,甲生站着两手抓着乙生的双手,用力把乙生转动起来。而离他俩较近的地方站着丙生,他好奇甲乙两人的游戏,就站得比较前观看,随后他自己也觉得好玩,就自己滑起水来。就在这时,乙生在旋转的时候,幅度较大,脚刚好绊倒滑过来的丙生,丙生稳不住重心,整个人脸朝下摔倒,牙齿刚好磕到了地板,门牙当即掉了一颗。甲乙两生和其他同学见状,马上送丙生到校医室去。
    班主任得知消息,也第一时间赶到校医室,校医告知学生牙齿磕掉一颗,没有流血,嘴唇有一点小擦伤,处理过没有什么大碍。班主任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告知孩子意外受伤的情况,家长听说校医说没有大碍,刚好家里有事,就说让孩子放学后自行回家,到时再看看牙齿要不要紧。放学后班主任把甲乙丙三生叫到办公室,具体询问事情的经过并进行了教育,也电话告知了甲乙两生的家长,并让甲乙两生陪同丙生一起回家。当晚丙生家长送孩子去医院检查,由于伤的是牙齿,医生说暂时还不能确定牙齿伤势的具体情况,要根据复查结果才能做出判断。
    开学后丙生家长联系到原班主任,说孩子的门牙掉落,由于已经换过牙,只能种植,掉落门牙的两边,各有一颗门牙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其中一颗经检查已经神经坏死,也得拔掉种植新牙,根据医生的估算,要求向甲乙两生家长共索赔手术治疗及护理、交通等费用两到三万,并请学校出面处理此事。而甲乙两生家长则认为此为意外伤害事故,有学校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加上是在学校发生的事故,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丙生本身也有过失,丙生家长也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学校负责人则解释,学校在这件事情上,已经在事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了较为妥善的处理,不存在不作为的过失责任。事后积极联系家长,协调三方家长,不存在推脱的责任。而学校在雨天也会特别加强安全教育,事故发生的当天也有在广播提醒学生雨天路滑,不要追逐打闹,班主任也在晨会放学时段提醒学生,注意路滑注意安全,还在每个走廊的醒目处摆放黄色的安全警告牌。学校认为不存在监管不力、教育不当的过失责任。
    二、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我们看到教育法律的关系主体是甲乙丙三生以及家长、班主任老师和学校,教育法律的关系客体是甲乙两生对丙生造成的意外伤害行为、学校的监管行为,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甲乙两生过失损害丙生的人身权,至于学校是否存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则要具体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他人损害,依法应得到赔偿,这是普通的法律常识。然而,应由谁赔偿,如何赔偿,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换言之,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或者如何分担,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此案例中责任归因的话,首先是追究甲乙两生的责任,虽然是过失行为导致丙生牙齿受伤,并非故意行为,但两人仍然是侵害行为的主体,对丙生的伤害构成直接事实,应该负大部分的法律责任。而由于甲乙两人都属于未成年,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审慎自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责,其监护人应负有下列主要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并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上述案例中,甲乙两生在学校广播提醒和班主任口头教育不要在走廊嬉戏打闹,注意路滑注意安全的前提下,仍进行有危险性的游戏,可推定两生家长平时对孩子缺乏安全教育,未能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监护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监护人违背法定义务又有被监护人损害他人的事实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民法通则》第133条也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同时,从该法条理解,即使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也只能减轻其民事责任,而非免除民事责任,这是法律确定监护人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也更是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被告甲乙两生虽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但由于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不具有过错,故不符合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关于“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的规定理解,被告甲乙应按照公平原则承担其民事责任。因此,甲乙两生监护人甲乙两生家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学校是否存在监管不到位而承担小部分的法律责任呢?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课间)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笔者认为,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此案例中,我们看到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从校园广播宣传、班主任老师的教育提醒到校园走廊告示牌的摆放,到已经具体落实到位,学校场所管理也不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下雨天清洁工人已经在积极拖干地板,事故是学生个人原因直接导致的,综上所述学校不存在监管不力的过失责任。事后班主任老师及时处理,联系三方家长,汇报校领导,多方进行积极沟通协商,事故发生在课间,老师也不负有直接的监管责任,所以此事班主任老师以及校方都不负有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出于人道主义,学校可以给予适当的慰问金。
    从以上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其家长应该承担监护责任,所以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而校方如果存在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需要对其进行赔偿,如果校方没有过错的地方,事故涉及到的老师和校方都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所以我们在遇到学校意外事故时,需要咨询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荆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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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