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3年张*春因资金困难,六次共向原告丁佛寿借款人民币11.5万元。2004年2月16日原告丁佛寿与张*春进行结算并签订《协议书》,确定借款本息合计13万元。2008年4月张*春病故。陈*英与张*春系夫妻关系。后因借款归还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由张*春之妻陈*英偿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被告以该借款系张*春用于个人开办公司所欠下的债务,应由张*春个人开办的公司归还为由拒绝偿还。 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主审法官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法律释明和习俗说理工作,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劝说下,最终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陈*英归还原告丁佛寿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3万元,签订调解协议之时支付人民币4万元,2010年2月8日前支付2万元,余款7万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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