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村民委员会诉状 |
释义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x,男,汉族,1967年11月29日,住址:江苏省xx市xx村大张河六组12号,电话: 被告:江苏省xx市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长电话: 地址: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损失。 事实及理由: 原告在江苏省xx市xx村拥有宅基地住房一套,2013年7月29日,被告出具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原告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物,要求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予以强拆。7月31日,原告房屋被被告损坏,且损毁严重。原告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个基层群众性组织是无权作出该通知。 根据《物权法》第六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通知。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女,汉族,1966年3月27日出生, 住XX市XX区北十里堡六巷8排4号 被告:XX市XX区XX乡人民政府XX房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宝职务:主任 地址:XX市XX区XX乡XX房营村 电话:010-643XX4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法损害原告财产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904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22日上午10时,被告XX市XX区XX乡人民政府XX房营村民委员会,在没有事先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组织大量相关人力、物力,对于原告租住的XX信息职业技术学校的房屋突然进行强制拆除。当时,在原告屋内的大量家用电器、家具等物品都未搬出,被告组织的人员就不由分说,强行将部分物品搬出,放置在露天空地上。但是,原告大部分的贵重物品仍在屋内,被告却根本不管不顾,利用大型机械,短时间内将原告居住的房屋夷为平地,原告大部分的贵重物品被掩埋在废墟中,全部损毁。对于搬出的物品,被告未依法整理存放,而是长期弃置在露天场所中,任凭风吹雨淋,现今这些物品已经全部损坏。经原告估算,因被告违法拆除原告房屋而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达390400元(具体损失情况见附件一)。 近两年来,原告多次找被告赔偿损毁的物品,被告却仅仅愿意赔偿一万元,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准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通过上面的文章介绍相信您已经知道了您问题的答案了,如果有的时候面对的问题并不简单的话,欢迎您来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们,我们将会用专业的知识全力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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