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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众人物肖像权该如何界定?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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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不少人都是公众性质的任务,其照片在网上基本上都可以找到,那么,公众人物肖像权该如何界定?此种类型的人物的肖像权在受到侵害之后,若确实已经掌握了某民事主体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的,可以在书写诉状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公众人物肖像权该如何界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肖像权”,是自然人基于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其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而我在这里所讲的是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公众人物是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人,大致包括:政府公职人员;公益组织领导人;文艺界、娱乐界、体育界的“明星”;文学家、科学家、知名学者、劳动模范等知名人士。
    公众人物是人,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具有完完全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他们也具有普通公民肖像权的特点:
    第一,肖像权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肖像权的性质是人格权,维护的是以形象作为自然人标识方式的人格利益。因此,肖像权的基本利益是人格权,是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财产上的利益。第二,肖像权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与其他具体人格权有所不同,肖像权是一种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的人格权,这种财产利益从肖像的美学价值产生的,将具有美学价值的肖像应用到市场经济中,肖像的美学价值就会转化为财产利益,创造财产价值。肖像的这种经济利益虽然与其人格利益相比不具有主导的地位,但是也应当予以保护。第三,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这种专有性首先体现在形象再现的专有性,即自然人享有是否准许他人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其次,体现在肖像使用的专有性,肖像使用权是权利人的权利,部分转让使用权,是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未经权利人本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为侵权行为。第四,肖像权的主体只是特定的自然人。肖像是自然人有关形象的人格标识,反映的是自然人外貌的人格属性,因而只能为自然人所独有,且须特定的自然人所独有。
    二、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情形
    (一)媒体为了商业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照片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最主要的也是要保护肖像权所体现的这种精神利益。所以为避免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新闻媒体都要尽量征得本人同意。尤其是公众人物的肖像,如果未经其本人及其有关人员准许而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目的,这就是侵犯他们的肖像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宣传对于商品销售具有重要的推广作用,而公众人物有助于提高商品知名度,增强商品的号召力,形成巨大的名人效应。对此一些媒体为了商业目的而非法制作和使用他人肖像,牟取非法利益,构成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害。
    (二)新闻媒体不当拍摄或使用他人肖像
    1、擅自拍摄公众人物与新闻报道无关的照片和录像未经本人同意。拍摄公众人物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的肖像制作专有权。根据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介可以对发生在公共场合的公众活动或其他报道价值的任务、事件进行拍照、录像,无须取得他人同意。但这种权利也有一定限制,即只应拍录那些与新闻报道内容和主题有关的图像。如果公众人物未处于公众活动或新闻事件中,或者即使参加了公众活动但并非报道内容所需要,则未经公众人物许可不得拍照、录像。
    2、擅自使用公众人物与新闻内容无关的肖像。这主要是指新闻报刊书籍以及其他一些公开刊物未经公众人物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作为装饰,如用作封面、封底、中心插页、文章的题目照片等等,侵害了他人的肖像使用专有权。如中国女演员梅婷因《希望》杂志未经其允许将其作为封面并在旁边写有不相关的文字而提起诉讼,认为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法院审理认为侵权成立,判令《希望》杂志赔偿原告4000元。
    3、擅自拍录公众人物私人场合的肖像。私人场合发生的事实较多地涉及到隐私问题,新闻工作者拍录他人私人场合的肖像必须经过本人同意。“私人场合是指公民私人活动和私人交往的空间。在私人场合,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地开展各种活动,这种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新闻工作者在任何公开场合,可以拍录有新闻价值的肖像,但是在私人领域、心里咨询处等私人场合,未经本人同意拍录他人肖像均为新闻侵害肖像权。在私人场合,除了违法犯罪活动或是其他同社会公众利益或国家集体利益密切相关的活动外,一般都具有合法的隐私性,拍录其肖像须经过本人同意,否则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所以,新闻工作者必须慎重对待私人场合的肖像拍录问题,一般的私人场合应尽量回避拍录以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甚至隐私权,如果确实需要拍录的必须要征得本人的同意。
    4、故意扭曲公众人物肖像的照片。下列行为,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出于保护公民肖像权和人格尊严考虑,通常也被认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非法制作和拥有他人肖像;侮辱、毁损他人肖像;以及通过照片处理软件对他人的肖像进行恶意的修改或做其他处理;这些做法构成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犯,更别说未经其许可而擅自使用其照片。媒体、报纸或是杂志征得公众人物许可使用其照片,但他们为了取得一定的效果,便采取一定方式故意改变其照片形象,以取得某种效益。这在现实生活中的侵权纠纷为数不少。
    5、照片有误或是张冠李戴。一些工作人员因为疏忽大意或是不负责导致配错了公众人物的肖像,使图片与说明不符或是张冠李戴,对于这类问题,一是只要工作者能对配有肖像的照片认真进行核查,就可以有效防止侵权问题发生。另外一种是使用的图片是真实的,又有相关联性,但是图片说明却是有误的,这两种都属于侵害肖像权。例如奥运会冠军刘璇的母亲状告杂志社,就是因为报刊所配发的图片说明有误。
    三、我国法律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保护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和媒介产业化特征日益突出,我国有关肖像权保护的立法缺陷与快速发展的社会生活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媒体侵害肖像权的认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但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使法律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有限,保护力度不够。尤其是对于不是普通公民的公众人物。我认为法律对肖像权保护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法律保护的单一及抽象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条立法规定把以营利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导致现行法律保护肖像权单一,使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同样侵害肖像权的情形得不到法律保护。例如拍摄电影属于商业营利行为,在电影中使用他人肖像,一般应征得他人同意,但是在电影镜头中因表现某一场景而非故意显著地使用他人肖像,则不够成侵犯肖像权的加害行为。其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这条同样是把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把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缩小了公民肖像权权益的保护范围,使一部分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约。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等来保护肖像权,但实践中还有很多不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肖像权,难以完全纳入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范围。实际上,侵害肖像权不在于使用他人肖像,而在于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因此只要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又不属于肖像合理使用,都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另外,对于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责任规定的笼统、抽象,只做了一般性、大体的规定,缺乏细致明了的执行条款。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经常需要根据个人知识背景和经验,对笼统的法律条文进行在理解。从长远来看,这不利于对公民肖像权合法权益的保护。《民法通则》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其中,对赔偿损失并没有具体规定,使司法工作者没有具体的标准判断,也使受害者没有具体的法律标准要求侵权者予以赔偿。
    (二)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不完整
    肖像权主要包含公民对于自己的肖像享有独占权和专用权。独占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肖像是否允许他人通过艺术再现的权利,专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决定是否使用和如何使用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关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实际上只强调了公民肖像权专用权方面的保护问题,而缺乏对公民肖像权独占权保护的规定;同时在公民肖像权专用权的保护中,《民法通则》也只强调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其肖像的一面。这使法律概念外延过窄,将会导致未经本人同意,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就不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结论。另一面,公民的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其体现精神利益。法律保护公民肖像权,最主要是保护公民肖像权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同时也保护有精神利益转化、派生的财产利益。因此只强调以营利为目的,这显然与民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立法宗旨相悖。
    (三)未明确规定对肖像的合理使用
    在我国,仅对肖像权做了一些禁止性规定,而对肖像的合理使用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由于肖像合理使用在法律上的空白,一些新闻侵害肖像权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这不利于保护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保护新闻媒体合理使用肖像,也不利于司法部门在实践中明确依据法律做出判决。例如一些案子法官从稿费与报纸的价格得出了报纸对肖像权的使用是以营利为目的结论,而报社则认为肖像的使用使宣传卫生知识,不具有商业意图的广告宣传,所以没有营利目的,二者的理解大相径庭。所以,划出一个明确的肖像权合理使用界限,对新闻媒体乃至司法机关,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遇到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侵害,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证据,继而就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只要诉讼请求被受理,对于民事主体,只需要耐心等待结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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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3:4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