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肖像权的排除是哪几种情况 |
释义 | 一、侵犯肖像权的排除是哪几种情况? 肖像权的行使,在某种场合下要受到限制,这主要是基于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如政治家、外交官、人大代表、知名学者、社会活动家、作家、艺术家、运动员等各类社会知名人士,其活动往往为社会公众所普遍关注,而其活动本身,通常也同时体现国家的政治生活、国家活动、社会焦点或公众兴趣。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例如机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 4、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其肖像。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6、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肖像是以作品形式存在的,因此在肖像上同时存在着肖像权和肖像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二、我国规定侵犯肖像权的处罚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简单的概括一下的话,可以排除侵犯肖像权的都是因为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就像是在宣传国家利益的情形之下,可能难以避免的就会需要使用我国政治家和外交官以及重要的人大代表的这些人员的头像,也并非在任何场合之下,别人没经过自己的同意使用肖像就构成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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