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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工病假工资案例分析
释义
    简介:本文主要介绍了职工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问题,通过案例分析以及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裁决等内容,让读者对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有一个全新的认识。本文供大家参考。
    当事人与所在公司签订有自2007年2月28日起,至2010年2月27日止的劳动合同。本企业工龄9年零5个月。病休前12个月平均工资1889.07元。当地最低工资620元/月。
    当事人于2008年8月21日,因重症病住院治疗,其医疗期为9个月。医院于2009年4月3日开据了痊愈出院证,并提出坚持服药、定期复查、全休一个月。
    当事人所在公司在当事人住院期间没发给病假工资。并于2009年4月27日书面通知其监护人为其为理解险劳动合同有关事宜。
    2009年5月3日后,当事人多次与公司联系病假后的工作安排事宜,公司人力资源部以老总不在海,不能安排答复。至5月16日,当事人于监护人到公司见到老总,问当事人的工作安排问题,老总说:“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一次与老总接触得到的答复就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5月20日接到公司通知,“从2009年5月21日起停发工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表做出来了,病假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即496元/月支给。
    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事项:
    1、支付拖欠和克扣的病假工资。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申请人于2009年8月26日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5892.23元;
    二、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病假工资4464元。
    在这个案件中,企业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劳动仲裁部门也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裁决。我认为这是违反相关法规的。
    关于病假工资标准:自2007年7月1日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这两个法规中所提的国家有关规定都是指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五章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病假期内,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这个标准是1953年至今我国政府制定的唯一的病假工资标准。
    当事人在公司的工龄9.5年,按国家的规定工龄满八年的医疗期在六个月内的应发本人工资的100%,六个月以上的应发本人工资的60%,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工资应为:1889.07×6+1889.07×3×60%=11334.42+3400.33=14734.75元.
    如果按该企业支付病假工资的标准和当地仲裁部门的裁决,我国企业职工的病假工资只有一个标准,就是当地最低工资的80%。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案,如企业没有按时向当事人发放病假工资,按《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应支付给补偿金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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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2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