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工商户是不是法人组织 |
释义 | 一、个体工商户是不是法人组织 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组织。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 二、法人代表的责任 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1.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 2.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 3.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 4.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 如果法人无成立上的缺陷,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1.对于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 2.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 三、退出公司的方法 不愿继续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可以视为具有退出公司经营的意思表示。具体方法有两种: 1.根据《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1)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4)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据《公司法》第181条第二款及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会提出解散公司。 (1)如其他股东反对解散公司,但又不愿意受让该股东持有的股权,该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第183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之诉。 (2)《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及资合的特征,当人合出现破裂,法院会判定公司已不具有存续的价值。 (4)股东持股50%,请求解散公司对证明“公司僵局”具有重要意义。 (5)如果其他股东希望维持公司的存在,则会提出和解方案,包括受让该股东持有的股权,反之,公司会被法院判令解散并进行清算,该股东自然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你还有其他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问题吗?欢迎在法律网上提问,我们将为你提供更多专业解答。法律小助手法律网,陪伴你学习法律知识,守护你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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