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补充责任是一种享有顺序利益的责任,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补充责任的规定是赋予补充责任人一种先诉抗辩权。这种观点认为,补充责任人可以以此对抗顺序在先的请求人。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尽管补充责任的操作模式类似于保证责任中的先诉抗辩权,但法律并没有赋予补充责任人这种权利。 补充责任人并不同于先诉抗辩权人。先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无果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补充责任人可否要求受害人先申请执行直接责任人的财产呢?关于这一点,侵权责任法没有作明确规定。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来看,补充责任承担人都是因自己有过错,或者是因不作为侵权而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赋予其先诉抗辩权,不仅有可能使过错不作为者免于承担责任,而且也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况且,补充责任的承担一般是在直接加害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此时,如果赋予补充责任人先诉抗辩权,就会使受害人的损害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司法实践中也会使案件久拖不决,造成司法效率的低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