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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
释义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当事人选择医疗事故为案由、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虽然这两类案件都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都是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但前者须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还是在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上,两者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首先,在法律适用上,医疗事故损害适用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医疗人身损害则适用《民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前者主要是从医疗行政层面来处理,后者主要从民事侵权责任层面来处理。
    其次是二者的鉴定机构也不同。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应该是各地的医学会组织医疗专家进行鉴定。医疗人身损害的鉴定则比较宽泛,可以选择一般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赔偿项目与赔偿数额方面的差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损害赔偿金等11项,但没有“死亡赔偿金”。而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相比,增加了“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这也导致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医疗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因此,患方在选择诉因的时候,对两者区别有所了解也影响到后续的赔偿数额。
    第四、两者在诉讼时效方面的区别。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患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医疗事故与医疗人身损害二者间有所区别。医疗事故由权威的医学会负责鉴定,由于鉴定不计入诉讼时间,有的鉴定少则数月,多则数年,因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该以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之日起计算。而一般的医疗人身损害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要结合多种情况认定,花的时间相对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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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5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