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释义 | 法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 (一)公司是直接的受害人,股东是间接的受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如何?) (二)原告股东以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无权排除其他股东的参与。如果股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则应认定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一是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为了谋取与自己持股比例不成正比的私利,或者是为了谋取其所在公司的竞争对手的利益;二是提起诉讼的股东曾经参加、批准或默许所诉的不正当行为;三是以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代价,通过提起代表诉讼谋取一己私利。 (三)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英美法系公司为名义被告,教材观点公司非被告(则为第三人,只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那么公司是支持原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支持被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可)。 (四)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 (五)股东代表诉讼提起分两者情况,一般要有前置程序,特殊情况可直接提起诉讼。如:诉讼时效将过。 股东有恶意的,公司可以追究股东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针对旧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 其他股东以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允许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其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将有关交易相对人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