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如何实施 |
释义 | 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两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接下来法律网的小编将为您介绍有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如何实施的知识。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如何实施? 1.第一阶段:股权分置改革探索阶段。 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探索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一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2001年,管理层宣布国有股减持办法即将出台。同年下半年,烽火通讯、北生药业、江汽股份、华纺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按10%的融资额市价(发行价)减持国有股。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暂停。 2.第二阶段:股权分置改革启动阶段。 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初,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2005年,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Ye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 3.第三阶段: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实施阶段。 2005年,首批“四家试点”公司公布,也标志着我国股市十五年遗留下来的最大“包袱”将进入最后的消化阶段。截至2006年10月30日,沪深市股改公司总市值超过94%。 4.第四阶段:后股改时代。 从“小非解禁”到所有受限股票实现全流通为止.股改后,各类股东利益趋向一致,扩大了市场规模,接高了市场整体的投资价值和效率。改革后的资本市场蔓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提供了实施并购重组和资本退出的平台,有利于企业长远健康地发展。 二、股权分置改革的成败标准 判断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标准只有一项,就是: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份的持股成本是否相同。 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以上便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相关内容。股权分置改革就是改革我国股市股权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把国有股、法人股等不能上市流通的股票变为流通股,保证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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