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通过法院的委托,司法鉴定能私自鉴定吗 |
释义 | 不通过法院的委托,司法鉴定能私自鉴定吗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不通过法院的委托,司法鉴定可以私自鉴定。相关规定如下: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司法鉴定委托书范本 司法鉴定委托书 委托人:××××律师事务所 住址:××市××区××××路××××号×× 电话:××××××××传真:×××××××× 受委托人: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委托事项: 兹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与××公司于2008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第二页上“××”二字是否是××本人所写进行鉴定。 委托理由: ××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对2008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上的是否××本人亲笔签署发生争议,故请求贵中心依据有关检材和样本进行鉴定 委托人:××××律师事务所 20××年?月?日 三、司法鉴定的流程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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