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初探
释义
    由于受千百年来国人对土地情有独钟的传统价值观影响和现阶段土地价值的急速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妥善处理好该类纠纷,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家庭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但是由于该类纠纷的特殊性导致法院处理该类纠纷产生的社会效果不是十分理想。因此,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研,对于及时准确化解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当事人即原、被告如何确定?“农户”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实践中,法院受理该类纠纷并不会将“农户 ”作为当事人,而是把“农户”的户主列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笔者认为似有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该法第十五条又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故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从权源角度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来源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集体经济组织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而诉至人民法院应该由签订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从民事主体的角度看,民事主体分为自然和法人,“农户”不是自然人,那么农户是否是法人呢?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农户”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看其是否符合法人的构成要件,“农户”是依法成立有自己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成员和场所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符合法人的特征,所以农户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的规定“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综上所述,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应该确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参加诉讼时可由其户主作为代表进行诉讼。
    二、承包户内的成员之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定?若承包户内的成员与成员之间、成员与该承包户之间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
    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规定的较为详细,但是实践中,农村承包户内因婚丧嫁娶,子女成年、兄弟分家等原因分户而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也较为常见。举个例子,甲家共五口人,甲和妻子,两个儿子乙、丙,一家四口分得4亩耕地均登记在甲的名下,现大儿子已结婚,婚后要求将自己的1亩耕地分开单过,若甲不同意,乙该怎么办?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一种情况即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那么其他情形下法院是否可以参照该规定进行处理呢?笔者认为不可以,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户内成员只是作为分配土地时的计量单位,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通过“户”这一特殊形式才能体现,没有“户”的存在,即没有个人的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存在的关键因素是是户内成员之间形成的较为密切关系,除姻亲关系外,最多的是血缘关系,基于保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和谐性,不应参照该条规定处理,而应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处理较为妥当。且家庭承包经营的个人只是计量单位,在划分土地时并未标明个人享有的是那一块土地的经营权,若要法院强制性的分地,势必会引起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处理该类纠纷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优势,调动其积极性,尽可能的将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激化,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应该尽快落实,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在处理土地类纠纷的过程我深深的感受到了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往往一家老小的所有花费都要落在几亩地上,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经常是口头达成了协议,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确权,一旦一方反悔对方很难搜集证据,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自己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在确认这一权利的过程中应该规范,加大宣传力度进行普法教育,使农民群众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保护的,哪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性对农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现阶段在加大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需及时化解该类纠纷以保持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稳定和谐的农村家庭关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3: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