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瞒病情登记结婚 违反法律应属无效 |
释义 | 近日,赣榆区人民法院依据特别程序,依法审理一起婚姻无效案件。 申请人王某系先天性智力低下、痴呆,智力残疾等级为二级。被申请人张某有精神分裂家庭遗传史。2012年4月10日,二人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张某多次因精神分裂症入院治疗,但一直未能治愈。王某父亲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起婚姻无效。 庭审中,王某父亲称,媒人介绍时不知女方有病,而且病得非常严重。婚后经打听才知道张某有病,并向法庭提供数份张某婚前住院治疗精神分裂症的病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病,具有遗传性,不能治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即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不管婚前是否知情,均不影响该起婚姻的无效。王某之父作为与被申请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权提出申请宣传婚姻无效,该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依法作出王某与张某婚姻无效的判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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