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采矿出现的畸形状态 |
释义 | 打击非法采矿出现的畸形状态由于有其他因素的制约,导致我县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出现以下怪状。一是国土部门查处的非法采矿案件多,能够移交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的少;二是因非法采矿而追究刑事责任的大都是查获到行为人因采矿而制造买卖雷管、炸药等涉爆物品,因而定性为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品罪的多,定性为非法采矿罪的少; 三是依据法律规定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处以免刑或缓刑,且该罪无罚金刑。故虽然追究到刑事责任但打击的力度和所产生的影响力大打折扣。四是使行为人产生一种错觉,非法采矿是违法,但一般构不成犯罪,只要不被查住爆炸物品,一般追究不了刑事责任。以下表格是我县2007年至2008 年两年打击非法采矿案件情况表,相关情况一目了然。 年份国土部门查获案件数移送公安机关检察受案数 定性为非法采矿定性为非法买卖爆炸物(用于非法采矿) 案件数所占比例案件数所占比例案件数所占比例 2007年183件13件7.1%1件3人0.6%12件30人6.6% 2008年570件12件2.1%1件1人0.2%11件28人1.9% 推荐阅读: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和特点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和特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