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代理的三个条件 |
释义 | 名词解释: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 票据代理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票据上有表示本人身份的记载; ②票据上有表示“代理目的”的记载; ③票据代理人签名。 票据为绝对票式证券,票据代理为票据证券上行为,有严格的书面性和示义性,其形式要件依照票据法规定,比民法上的代理更注重形式外观。代理可分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 前者是由委托、雇佣等契约而被授权的代理,后者是由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派或选任行为而被授权的代理。法定代理权依法律的规定而规定。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产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得为子女的利益而处置;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管理权。这样,父母或监护人对于子女或被监护人就管理财产有代理权,而在该范围内享有票据代理权。意定代理权的范围依特定授权行为而决定。 票据代理,有限于特定票据行为的个别代理权及根据特定范围内一切票据行为的概括代理权。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票据行为代理的知识,小编推荐: 票据行为代理 浅析票据行为之代理 票据行为的成立和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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