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职工丢失工伤鉴定所需资料的解决方法 |
释义 | 一、工伤职工丢失工伤鉴定所需资料的解决方法 对工伤鉴定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应妥善保存,在发生工伤鉴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 1.可以委托律师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 2.可以去到可以要求社保部门复印一份,盖上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公章即可; 3.可以到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印,加盖印章可以作为证明。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工伤职工工伤鉴定流程 法律网提醒,工伤鉴定程序要怎样走: 1.提出工伤鉴定申请、提交相应材料;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3.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当事人凭该决定去申领赔偿。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工伤职工工伤鉴定费用谁出 工伤鉴定费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四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引用法条: [1]《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 [2]《工伤认定办法》第一十八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七条 [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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