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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务员工资不能被强行捐助
释义
    人们一般认为公务员掌握权力,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制约其权力,大力反腐败,却很少把公务员视为普通的社会群体,并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一定程度上是“劳雇关系”,许多国家把公务员称作“政府雇员”。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但实际上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比起一般雇员与企业的关系更加不对等,公务员的工资可以被轻易扣掉,在利益受损时既难得到救济,也不可能轻易离职,在制约政府侵权行为时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公务员可能更显得弱势。
    政府职能由公务员来履行,大量的公共服务需要公务员来提供。公务员的合法利益受损,直接挫伤公务员的积极性,影响行政效能。更可怕的是,公务员掌握一定权力,当自身利益受损,特别是工资一分不发时,就可能以损害公众的不合法的途径寻求自我救济,弥补自身损失。我们可以希望个别或少数公务员在自己利益受损后还能够克己奉公,但大量公务员的合法利益受损可能导致公众利益的更大损失。
    正因为这样,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维护公务员权利。近年来,发达国家公务员制度改革力度很大,总的趋势是收缩职能,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减少、职能弱化,进一步分权。与这些职能收缩总趋势相反的是,对公务员的保护职能在加强。美国政府在人事管理局之外,分设了联邦劳雇关系局和功绩制保护委员会两个机构,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发达国家政府机构和人员裁减了一半以上,但处理政府劳雇关系和功绩制保护的职能、机构都得到保留和加强。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可以找到通畅的渠道去寻求救济。
    我国现在对公务员权利保护的途径主要限于行政复议,救济的空间很小。《劳动法》又不适用于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等对公务员的救济仅限于行政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大量权益被损害的公务员从行政上和法律上都难以得到救济。所以,设立保障公务员权利的专门机构,或者明确和强化这类职能,加强公务员权利保障立法,应该成为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也是避免强行集资这类侵犯公务员权益行为出现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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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