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赃物能否善意取得留置权 |
释义 |
一、盗赃物能否善意取得留置权 为保护物品在交易中的安全,各国都规定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做法,赃物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有限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赃物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代表国家有美国,美国为了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交易安全,在赃物的善意取得上,采取了赃物完全适用善意取得的模式,如美国在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3条第(1)项规定“货物的购买人获得他的转让人过去有权的全部所有权,除利益有限的购买人获得与购买利益相当的权利。有可以取消的权利人过去有权把可靠的所有权转让给付出代价的诚信购买人。当货物已经在购买中交付时购买人有这种权利,即使交付是通过刑法中犯盗窃罪那样的处罚的欺骗来完成的。” 2、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935条第一款规定,“从所有人处盗窃的物、所有人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丢失之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该条第二款同时又作了例外的规定,“盗窃物、遗失物为金钱,无记名证券以及公开拍卖物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德国民法上把物区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愿而丧失占有的物,例如遗失物盗赃物。 3、赃物有限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规定,“涉及动产物品时,自主占有具有与权利证书相等的效力,丢失物品的人或物品被盗的人,自从物品遗失或物品被盗之日起三年内,向现在持有该物品的人请求返还,该持有物品的人得向其取得该物品的人请求赔偿。”第2280条规定,“如持有被盗或他人丢失之物的人是在交易会、市场、公开销售处或出卖同类物品的人销售出购买该物品的,原所有人仅在向现占有人支付其为取得该物品而支付的价款后,才能让持有人归还原物。” 二、维修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吗 留置权不适用于维修合同。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地保管寄托人交付的寄托物,并在期限届满或依寄托人请求时将原物返还寄托人的合同。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运输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将承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货物托运人为此支付运价的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指一方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依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应接受所完成的工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三、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以上的内容就是与盗赃物能否善意取得留置权有关,法律网小编给大家带来很多相关的内容,还有别的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希望能够让你们更加深入了解留置权的知识,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法律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他们很乐意地为你们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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