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 |
释义 | 一、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 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是怎样的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手续是: 1.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者的同意; 2.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 3.签订抵押合同; 4.申请办理抵押合同登记; 5.办理土地抵押登记证。 ![]() 三、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人须提交什么文件 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人须提交的文件有: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4.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有地上物,复印件); 5.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6.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含在建工程)证明(原件); 7.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用地抵押的文件(复印件); 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0.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引用法条: [1]《房屋所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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