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事业单位工伤损害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目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只受理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工伤认定。那么,事业单位职工可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案情】 崔医生系当地一所民办医院的外科医生,有一次医院进了一批药品,送到时正好下雨,院领导为了尽快卸货,临时找来了包括崔医生在内的几个年轻医生搬运药品,但就在搬运过程中,由于下雨路滑,崔医生一下子摔在地上,将右手手臂摔断了,还摔伤了头部,在抢救和治疗过程中,共花去医疗费两万多元。崔医生向医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并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医院认为崔医生受伤是因自己不慎所致,不该由医院当“替罪羊”。崔医生只好向县人事局申请认定工伤。县人事局在收到该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民办医院医生的人事管理与公办医院有很大不同。崔医生所在单位系民办医院,系非事业单位性质,该申请不属于人事部门受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崔医生不服即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经复议认为,县人事局的答复程序和依据合法,维持了人事局的答复。无奈之下,崔医生又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医院支付工伤待遇等费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案人员向崔医生做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目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只受理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根据这一规定,国家仍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放在社会工伤保险之外,由有关部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规定。所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能受理。 【案例分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于2005年12月2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包括医院等在内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纳人到统一的工伤保险中。 根据《通知》的规定,医生可享受工伤保险。但医院举办者不同,其医生的工伤保险也会有所不同。 (1)民办医院应参加工伤保险,其医生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根据《通知》的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第二种是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第三种是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是否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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