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 |
释义 | 导读: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1、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2、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 3、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 (1)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 (2)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有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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