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指定和同意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或者安排,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或者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因履行职责遭受人身伤害的,或者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4、在生产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造成职业病的; 5、在生产工作时间,遭受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 6、在生产工作时间,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7、在生产工作时间和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8、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后旧伤复发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见: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82号) 发布日期: 1997年2月20 日 执行日期: 1997年4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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