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钉子户”考验物权法 强制拆迁引争议 |
释义 | 面对六个多月后将要实施的《物权法》,重庆加速裁判“钉子户”的消息。对此,法律专家们的意见是,在《物权法》外,尚有大量已施行法律正在保障公民权益及维持社会秩序。但尽管如此,“突击侵权”的趋势是确实存在的,而民众对于“强制拆迁、非法征地”的心理恐惧依然没消除。 综合媒体报道,近期网上热议的“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吴苹,于19日被法院裁定必须三天内搬迁拆屋,否则将强制执行。全国人大参与起草《物权法》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指出,在物权法实施前,确实已经出现了“突击侵权”的趋势。 强拆钉子户 拆迁条例违宪 对于法院判决强制“史上最牛钉子户”三日内搬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杨支柱撰文指出,法院裁定强制拆除“钉子”的依据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当年11月1日起施行,却并未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显然违反立法法。 此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个人房屋的权力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 杨支柱说,征收所针对的是个人财产权利而非个人利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强制拆迁所包含的公共利益不能是一般的公共利益,而必须是比平等地保护个人财产权利这种公共利益更重要的公共利益。像重庆市“史上最牛钉子户”,既非狭义的公用征收,又不威胁公共安全,恐怕很难经得起严格的违宪审查。 物权法生效后 钉子户可能胜诉 如果用即将实行的《物权法》来考虑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会是什么样的情况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指出,《物权法》强调为了公共利益,但是,这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合法授权以及法律程序,都没说得很详细,这需出台具体的规定来完善。不过,在完善之前,根据目前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所以,若《物权法》已生效,该“钉子户”应可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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