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驱逐出境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一、驱逐出境要注意什么 驱逐出境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允许在中国居住的证件将被收缴;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机票、机票费用由本人承担; 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确定的期限内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 5.执行人员应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离境后方可离开。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驱逐出境和遣返的区别 驱逐出境和遣返的区别有: 1.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而遣返不是。 2.造成的后果不同。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而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 三、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刑吗 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刑。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对本国人不适用,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特殊刑种作了单独规定。 《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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