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药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治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身体伤害而花费的合理的治疗费用和医药费用。医药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诊疗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化验费、整容费等相关费用,还包括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义肢等。
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的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受害人为了治疗交通事故伤害而产生的挂号费都属于赔偿范围。其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医药费,为了治疗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而购买中药和西药的费用。治疗费,主要时候手术费、化疗费。矫正费、理疗费、针灸费、整容费、打针换药费用。检查费,包括为了治疗所需要的各种费用,比如CT费用、化验费用、胸透费、X光费用等。其他医疗费用,比如器官移植费用。住院费:安普通病房的住院费计算,贵宾室类型的住院费按普通病房的住院标准计。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故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受害人擅自住院,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擅自转院、或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总之,医疗费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证据来确定。为了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手续治疗费。受害人要求加害人赔偿的医疗费必须是和交通事故有关的费用,包括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和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复发疾病。这里说道的复发疾病,律师提醒并发症的费用处理: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行为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费用,以及因交通事故而引起复发的其他疾病,如老年人因车祸而心脏病发作治疗的,应参照治疗医院的诊断或者法医的鉴定意见,视二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补偿。(注不是全额赔偿)
医疗费的报销凭证:一般应当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证,并且是由于交通事故直接引起的伤害的费用,或有明显证据证明并发疾病由交通事故引发。报销凭据因以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费单据为凭,如为紧急抢救治疗,及轻微的擦伤挫伤的治疗可由其他医疗单位出具的收费单据。
就诊医院的选择:根据损害状况和治疗需要选择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交通事故发生地)或离住地较近的医疗单位。医院包括依法成立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转院治疗:伤势严重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有就诊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受害人先后到几个医院就诊的,经审核确系治疗必需的,应予赔偿。无正当理由而擅自转院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能够证明医院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转院的除外。一般应在普通型的医院治疗。选择康复型医院或收费相对昂贵的私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
医疗费计算公式:医疗费=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比例(%)
异议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由医院的款凭证,病例,诊断证明来确定,也可以参考法医鉴定结论,赔偿义务人对数额有异议的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民法通则》第119条
2、《民法通则》意见第144条
3、《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4、《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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