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破产程序 |
释义 |
一、执行破产程序 (一)中止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8条第2款规定,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2017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四)恢复执行 1、因不受理破产案件而恢复执行。主要指的是执转破案件,因为非执转破的案件,不会在受理前就因破产案件而中止。 2、受理后恢复执行 ![]() 二、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 (一)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4、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5、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二)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即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只有上诉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三、破产程序的期限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以下是根据《公司法》总结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执行破产程序的相关解答,综上所述,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法律网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十五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两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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