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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务员处分中没有“就地撤职
释义
    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在全市政法工作暨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表彰会议上放“狠话”,称本次东坑赌场案件中公安分局局长被免职还是比较轻的处罚,今后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将就地撤职。(1月15日《广州日报》)
    说实话,作为一个公民,很欣赏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的快人快语、坦诚直率。前不久,刘先生就“坦白”:2009年,东莞无法实现在年初制定的GDP增长10%的目标。对比打肿了脸充胖子,甚至做虚假GDP去搞政绩的部分官员,如此坦承得到了宽容和尊重。
    但此番刘书记在打击黄赌毒的大会上的“狠话”,却有点中情不中理。不免给人一种错觉:究竟是权力在打击黄赌毒还是法治在打击黄赌毒?
    我们都知道,一个公务员的录取要走很多程序,同样,一个公务员的撤职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为此,我们不禁要问:“就地撤职”符合哪一条?显然,“就地撤职”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都难说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也是有待商议,至于被处分人陈述和申辩权在这里更是无从提起。
    刘书记“就地撤职”说,很有“杀无赦,斩立决”的戏剧张力,老百姓听得很爽,对消极打击黄赌毒也能够起到一个杀鸡儆猴或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负面影响呢:一,程序不合法,当我们用不合法的程序去达到合法的目的,那么达到后也只会使法治元气大伤;二是有权力至上之嫌,事实上,不管是针对黄赌毒还是公务员的处罚,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我们只需要按照规定办事即可,而无需一时爽快的“就地撤职”。否则,人们眼里看到的只是权力,而不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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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8:2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