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征用的程序 一、审批部门 只能由 土地征用的程序 一、审批部门 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两级政府审批。 二、审批权限 1、国务院: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在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在70公顷以下的。 三、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 1、用地者提出申请: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2、审查和批准 (1)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供地标准,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 (2)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公告和登记 4、征地补偿 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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